武汉商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

发布者:国际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9-06-05作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浏览次数:313

实验实训室是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的重要平台,是体现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贯彻执行教育部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校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实训室指以为学校教学、培训、创新训练等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实验实训支持为主,兼有服务学校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功能,具有一定规模和师资条件的实体单位,包括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实训室和计算机房、语音室等。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水平,在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社会与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按功能和性质分为实验室和实训室;按服务面向,分为专业实验实训室和基础实验实训室。

(一)实验室指主要为巩固学生理论知识以理论联系实际或开展科学试验的教学科研活动而设立的实验场所;实训室指主要为学生具体运用专业知识、技能于实践中,并在这一过程中拓展和深化专业知识、使职业技能熟练化而设立的训练场所。

(二)基础实验实训室指以开展知识验证、综合素质训练等通用性内容为主,重在学生专业基础知识理解掌握或实践技能提高的实验实训场所;专业实验实训室指针对某学科专业(群)、面向更高年级学生开展设计、试验、分析、检测、校准甚至研发等综合性内容,重在学生专业能力培养和提升的实验实训场所。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等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场地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按照“科学规划、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逐步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先进的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实训室,提高教学科研的水平和社会服务的能力。

第五条  加强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思想觉悟和管理水平。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师、学生服务的意识,为培养合格的应用型人才做出贡献。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学科专业设置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并开出实验实训项目,与各教研室协同安排实验实训指导人员,开出的实验实训课程和项目必须有完善的实验实训指导书。

第七条  加强对实验实训教学的管理,不断改进和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改进实验实训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通过实验实训,培养学生良好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要注意吸收行业发展和教学科研的新成果,开设新的实验实训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要创造条件对学生全面开放。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在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的前提下,积极为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应注重实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发挥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要积极开展实验实训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工作。要逐步完善实验实训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剂量及标定工作,使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应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有计划地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验实训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在分管校领导的具体领导下,由教务处牵头,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部(处)、财务处、基建办公室、后勤集团、组织人事部、监察审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各学院等分工协作推进实验实训室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实行由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实训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  教务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的实验实训室工作,负责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建设项目(含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与立项审批、建设经费分配、绩效评估、实验数据统计与上报、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与调剂处置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实际,拟定贯彻实施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实验实训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实验实训室完成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绩效评估制度,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与财务处共同制定实验实训室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协助组织人事部制定实验实训室的工作岗位职责;以及检查、督促相关制度的实施,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三)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实验实训室建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实验实训室布局意见,审批校院二级实验实训室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四)组织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查和立项评审,负责分配实验实训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的经费、组织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验收。

(五)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的审核和经费使用,参与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发放、报废和处理等工作,提出教学仪器设备调剂处置意见。

(六)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室绩效评估工作,考核投资效益,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不断提高实验实训室和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验实训室和教学仪器设备的核查、统计、数据上报,为各项评估提供数据和材料。

(八)制定和完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院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督查工作,协助学院做好师生的实验实训安全教育和培训,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协助实验实训室工作队伍的建设。配合组织人事部做好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定编、岗位职责、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部(处)、财务处、基建办公室、后勤集团、组织人事部、监察审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各负其责,具体分工与职责如下:

(一)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实训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的招标采购、资产登记入账、调剂处置、报损报废以及实验实训室用房调配等工作,参与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的论证。

(二)保卫部(处)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指导与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配置实验实训室所需的消防、监测、监控、报警等安全设施、装备以及做好日常运行和维护保障,协助学院做好所需危化品、剧毒品等重大危险品的审批、采购、运输、储存等工作,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安防监管,参与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的论证。

(三)财务处负责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的预算审批、经费支付、对外服务收益监管等工作,参与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的论证。

(四)基建办公室负责学校新建实验实训室所需建筑物和场地的建设,参与涉及房屋结构、装修工程的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的论证,协助含装修工程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装修方案及工程预算审核、施工过程监管。

(五)后勤集团负责实验实训室房屋、墙地、门窗、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保障维护工作,参与含水电气等装修工程的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的论证,协调实验实训室建设的进场施工。

(六)组织人事部负责实验实训室管理的机构设置、定岗定编和人员配备工作,开展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七)监察审计处按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实训室建设工程的审计等工作。

(八)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全校公共机房、多媒体教室等公共电教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协调实验实训室信息网络连接,参与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实验实训室项目论证。

第十七条  各学院为实验实训室的二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及教学仪器设备负有直接管理和保管维护责任。各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实验实训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可由1名学院领导分管本学院的实验实训室工作。学院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执行上级管理部门及学校实验实训室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学院的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实验实训指导书和实验实训项目操作规程,加强实验实训室规范化管理。

(二)根据学校及本学院的整体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学院的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实验实训室设立、调整和撤销的意见。

(三)组织本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或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的调研、论证、申报,使建设方案或设备购置合理可行,又具有前瞻性。

(四)组织本学院实验实训室项目的施工建设,签订实验实训室建设、仪器设备采购、装修等合同,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沟通,积极配合项目论证、招标采购、验收、工程审计、结算支付等工作。

(五)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安排实验实训室的实验实训课表和科研时间,创新排班工作,加大实验实训室课外开放、跨学院共享的力度,做好使用记录,不断提高实验实训室和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六)负责本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建立明细账,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入账登记、保管出借、盘点清查、维护报修等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教学仪器设备调剂处置、报损报废的意见,按时完成实验实训室数据核查与上报工作。

(七)做好本学院教学所用的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等实验工具、料等流动资产的采购、入账、保管、处理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学院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员,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程序、安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开展实验实训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巡查,严格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和易燃易爆品的采购、保管和取用,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提出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配备、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意见,开展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实验实训室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规划、建设项目评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制度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做出决定。

 

第四章  设置与建设

 

第十  根据实际情况和承担任务的不同,可设置不同管理层次、服务于某学科专业(群)的实验实训室或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室或实验实训中心可下设若干分室。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中心)的设置和建设要根据学校总体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发展规划要求,从满足人才培养和科研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考虑场地设施、仪器设备、人员配备、经费来源、投资效益等因素,按照学科门类设置、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中心)的设置、调整与撤销,包括其下设分室的设立、调整与撤销,由各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核准。

(一)实验实训室(中心)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实验实训教学及科研任务等。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环境,有足够数量并匹配的仪器设备。

3.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验实训室专职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明确。

(二)下列情形,应对实验实训室(中心)建制或其下分室进行调整或撤销:

1.学科专业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实验实训分室承担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量大幅度增减,原实验实训室建制与管理体制不适应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需要。

2.实验实训分室现有的仪器设备陈旧、损坏严重或超过报废期限(不含人为因素损坏),且报废手续已获审批通过。

3.实验实训室(中心)下设的分室经过调整或撤销,分室数量已经不足以支撑该实验实训室(中心)时,对该实验实训室(中心)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中心)建设项目遵循申报、论证、立项等程序,由教务处统一归口管理。教务处协调做好跨学院、综合性的大型实验实训室项目的申报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立项建设基本原则是“围绕学科专业、着眼长远发展、立足教学需要、优先本科建设、彰显特色亮点、满足公共需求、兼顾均衡发展、具备实施条件”。对跨学院、面向多学科的大型实验实训室,面向学科专业群、覆盖面广的实验实训室,体现办学特色、亮点鲜明的实验实训室,或者开放共享力度大、学生反映帮助大的实验实训室,应优先予以建设。

第二十  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和场地人员配备的条件,对各实验实训室(中心)的建设项目组织调研、撰写方案、进行论证和提出申报。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建设场地和专职实验管理人员,并选派合适的建设项目负责人。

(二)能承担2门以上实验实训课程(或2个以上设计性或者综合性实验实训项目)的教学,原则上承担年实验实训教学不低于540学时或21600人・学时(注:不含大型仪器设备,机房、语音室为每年不低于630学时或25200人・学时)。

(三)组织了校外专家参与项目论证,学院党政联席会同意申报。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对申报项目的建设方案组织审查和论证,对达到要求的项目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根据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结果编制全校实验实训室年度建设计划,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获批的实验实训室建设计划和建设方案,将严格实施,项目建设方案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若建设过程中需要局部调整,必须根据预算金额变化情况按程序报批;但变更后的项目总预算不得超过本项目原采购招标的拦标价,且项目变更新增预算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中标价的10%。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包括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维护费等,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包含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用于新建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室改造、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和更新等;教学仪器设备维护费主要用于实验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学校鼓励校企合作,引进校外资金共建实验实训室。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和学院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做好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合同签订、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结算支付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做好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的衔接、协调,确保项目建设按期完成。

 

第五章  使用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实训室(中心)要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规范,建立与完善实验实训的教学文件和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

第三十条  各实验实训室(中心)要统筹编排实验实训课表,挖掘潜力,积极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鼓励承担跨学院的教学任务。为提高实验实训室的利用效率和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实验实训室原则上不接受纯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理论为主课程的实验实训室项目提前一个月报各实验实训室(中心)具体安排。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实验实训室在课余对师生开放,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低值耐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和管理,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和职能部门要做好实验实训室的固定资产、实验实训项目、教学质量、投资效益、技术队伍等信息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的准确情况和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所需的实验实训动物,应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上级实验动物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实验废液、废物、废气要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室内要保持整洁卫生。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文件和各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和保密的法规、制度的要求。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定期检查防毒、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预防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七条  加强实验实训室环境监测和劳动保护监督工作,对在高温、低温、噪声、粉尘、毒性、辐射、病菌等与人体有害的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所享受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实验实训室评估制度,按不同类别实验实训室制定《实验实训室绩效评估标准》,按照学校实验实训室绩效考核规定定期开展绩效评估。通过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提高实验实训室服务教学科研的水平和投资产出的效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实验实训室予以表彰。实验实训室管理得力、建设推进顺利、使用效率高、开放共享好、建设成效突出和数据上报及时准确的学院,在实验实训室建设立项、教学质量工程申报、经费划拨、实验实训人员配置上予以优先考虑,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倾斜;对实验实训室管理不得力、使用效率低、建设成效不大的学院,将减少经费支持。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实训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不仅要考虑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条件,而且还要考虑实验实训人员的配备。各学院既要有一定的实验实训技术人员,也要有一定的实验实训室专职管理人员;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可由专业教师兼任。人事部门要配齐配强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各学院在引进人才时,要兼顾实验实训室专技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要重视实验实训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以适应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实训室(中心)主任由学校或学院聘任,负责实验实训室(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中心)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组织管理能力和奉献精神,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较丰富的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实验实训室(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实验实训室(中心)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各专业的发展方向,负责编制实验实训室建设与发展规 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报实验实训室(中心)教学仪器设备、物品的年度购置及维修计划,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三)做好实验实训室(中心)教学管理工作。根据下达的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等任务,负责编排教学课表,落实实验实训教学、科研实验计划和对外服务工作,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负责实验实训室(中心)人员考勤、考核工作,组织实验实训人员对实验实训室物资设备进行定期清查、维修、鉴定、保养等,并进行检查督促。

(五)负责实验实训室(中心)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实验实训室的防尘、防火、防爆、防盗、保密等安全保卫和清洁卫生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人员的编制应参照在校学生数、教师数、不同类型实验的教学情况、仪器设备分布状况等因素,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教务处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实验实训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做好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评聘、职级晋升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者按学校的规定进行处分和处罚。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建设的工作流程、时间节点及主要工作流程图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武汉商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试行)》(武商院〔2017〕1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