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国际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9-06-05作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浏览次数:184

关于印发《武汉商学院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

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院部、各单位:

《武汉商学院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商学院

2016年10月31日

武汉商学院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招聘、教学、生活、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使学校与外籍教师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得以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与文化的重要途径,是一项长期工作,必须切实做好。

第三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聘请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服务,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培养为社会建设服务的人才。

第四条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要贯彻以我为主,多方按需聘请,择优录用,依法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校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籍教师担任。

第五条聘用单位应根据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业务专长,并考虑其政治背景和政治态度,正确认识中国,正确发挥其作用,增进了解和友谊。

第六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应围绕学校国际化办学方向,着力于重点专业、重点学科、重点科研方向的建设和发展,不断优化学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数量和质量,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提高学生外语水平,开拓学生国际化视野。

第二章聘请条件

第七条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学校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学校需要,身体健康。

第八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原则上应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凡有慢性病、传染病、精神类疾病和医生认为不宜在学校工作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九条聘请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文教外籍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第十条聘请的一般语言外籍教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第三章聘请程序

第十一条各院部应通过正规渠道(外国外籍教师局或政府机构推荐的中介组织)或直接与个人联系招聘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其中从事外语教学的外籍教师须来自该语种母语国家。

第十二条因教学需要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院部应及时填报需求申请表并报送校主管部门,内容包括:聘请目的,人选条件,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预期要达到的效果,来华人数,在华工作期限等。由校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用人院部一同确定名额和人选。

第十三条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要求对方提供简历及相应的证明、护照号码,并注意以下条件: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教师需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口齿清楚,语音语调规范;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教学或研究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语言外籍教师每周12—20学时,专业外籍教师每周10—16学时。

第十四条有关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华生活条件及工资待遇,需事先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核实后,方可通知对方。计划续聘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由聘用单位对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工作态度、教学效果及学生反映等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续聘。

第十五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人选确定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于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来华前3个月办理有关邀请手续。

第十六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到职后,聘用单位负责安排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安排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与学校签定相关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合同的存档,并协调、监督合同内容的落实。

第十八条校主管部门协助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办理体检手续,为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外国人居留许可》等证件,填写有关表格等。证件办理妥当之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生效。

第十九条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发放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工资、福利等,维护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校期间享有国内员工的同等权利。

第二十条校主管部门和用人院部协同完成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应聘考核及在任期间的生活问题,以便为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提升其教学质量。

第四章基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我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管理,实行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归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来我校任教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必须与学校签订合同,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受聘方被聘任的起止日期,每周授课时数,应享受的各种待遇,明确规定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并不得干预我国内部事务和进行传教。

第二十三条校主管部门应向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介绍我国情况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并严格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四条校主管部门和用人院部应做好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工作,主动关心和解决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教学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与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可以在指定范围内利用学校、院部的图书馆和资料室,查阅图书资料。学校可以接受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不附加条件的赠书,对有攻击我国政府或恶意诬蔑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的图书,应拒绝接受,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有关部门应认真加强对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赠书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与学校进行合作科研,应以学校重点科研项目为主。在合作科研中,要注意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科研资料及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严防泄密。

第二十七条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可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褒奖。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学校要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学校可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各聘用单位应尊重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也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我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犯上述规定者,应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到校后,用人单位应派人协助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熟悉校园环境和周边生活环境。

第五章出入境管理

第三十条校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办理出入境手续。

第三十一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入境两天内,必须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临时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在合同期满后10日内搬离学校公寓,并办理完离境手续。

第三十三条校主管部门为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提供抵达和离任的接送服务,必要时由用人单位协调配合。

第六章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所在的院部负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教学、科研业务的日常管理:

(一)配备一位政治、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合作教师,协助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开展教学及科研,并协助学校主管部门做好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确定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讲学计划和教学用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它资料)。使用原文教材,内容要严格审定,避免选用带有宗教色彩、包含色情内容或与我国文化、政策有冲突的教材;

(三)确立对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检查,并按国家外国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提高聘用效益;

(四)为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提供适合的办公场所。

第三十五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授课时数教学,如要增加或减少,可与用人院部及校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注意仪容仪表,不得将含酒精饮料带到学校教学区,不得在课堂上吸烟。

第三十七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生的实际水平用多种方法进行教学,鼓励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对新的教学法进行实践和探索。

第三十八条外籍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主动征求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并认真布置和批改学生的作业,努力做好课外辅导答疑工作。

第三十九条外籍教师应做好学期结束时的课程复习和考试准备工作,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主持学生考试,评分评语要力求准确、客观。 

第四十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参加所在教研室组织的有关研究教学的活动以及教学小组的备课活动,与中国教师相互合作,切磋琢磨,共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接受院部领导及教研室主任等以听课或其他方式对教学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应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期开始,必须按学校的日期到校上课;学期结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如需变化,须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相关院部领导批准。学期中,上课应不迟到,不早退,不可随意调课,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请学校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三条外籍教师因故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报相关院部负责人批准。病假须有医疗部门的病休证明。事、病假期间的待遇,按有关合同或协议中的条款处理。

第四十四条未经校主管部门同意,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不得承担校内外其他劳务事项。

第四十五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课堂上不宜讲授与课程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内容,不可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七章生活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为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提供教师宿舍,配备基本生活用具。若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对入住宿舍有其他要求,由其自行负责。

第四十七条校主管部门在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入住前检查和完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公寓内应有的各类家具家电,做好入住前的卫生清洁。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入住时,派人陪同讲解公寓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离校时,派人检查公寓内各项家具家电是否丢失或损坏。

第四十八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入住公寓后如有维修要求或对设施服务等有不满之处,可向校主管部门提出,并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十九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公寓的安全保障工作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配合完成,需定期对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公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教育。

第五十条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离任和新任的情况告知学校保卫部门,并对新聘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第五十一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要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爱护宿舍内的家具,电器等设备,外出关闭电器电源;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不得带学生到宿舍,未经学院同意不得留宿他人;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出行期间,不得将宿舍转让他人使用。如发生此种情况,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按照违规期间每天200元的住宿费从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工资中扣除。

第五十二条宿舍内的设备如出现故障、损坏,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向校主管部门反映,由校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第五十三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节约用水用电,公寓内的水电气费由学校限额缴付。外国专家、外籍教师需保持公寓内环境卫生,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寓内设施丢失或损坏的,需照价赔偿。

第五十四条对自行安排在校外住宿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学校不再另发补贴。

第五十五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享受合同期内的中国法定假日及寒暑假,可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职员工集体活动。

第五十六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与学校聘用期满后,须向学校归还图书,教学设备等物品,清点并移交公寓物品。

第八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该保持积极、健康、安全的生活方式。

第五十八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公寓内不私自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离开房间关闭电器电源,不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第五十九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外出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保管好随身财物,避免被骗、失窃事件发生。

第六十条若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触犯中国法律,须报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经费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设立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专项费用,经费包括:用于聘请外国专家的学科建设和科研经费;外籍教师工资、健康保险、机票和礼遇支出等。

第六十二条外国专家专项费用的使用对象是申报各级外专项目中的外国专家、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项目需要的外国专家,含临时短访专家和顺访专家;学校外籍教师专项费用的使用对象是学校正式聘请的外国语言课程、专业课程等各类外籍教师。

第六十三条经费使用原则

(一)外专项目经费划归项目申报人,但与其他科研经费独立。科研处归口管理项目申报,监督项目经费使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出入境手续。

(二)专家完成项目后二周内必须提交项目总结并办理结帐手续,项目负责人在提供项目总结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同时,需提供照片(外国专家讲学、交流时的全景照片2张)。

(三)凡用于聘请接待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票据(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按学校财经制度规定报销账目。

(四)顺访专家的费用分国内城市间交通旅费和接待费用两项。如安排短期专家顺访其他单位,聘用单位应事先与其他单位协商好城市间交通旅费和当地接待费用的承担办法。聘用单位应事先与其他单位协商好顺访专家来我校的城市间交通旅费,我校一般只提供单程旅费。

(五)工资待遇结合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外籍专家来华工作工资标准、专家居留国家、专家资历等情况,采用一事一议原则。

第六十四条经费使用标准

(一)国际旅费额度大小根据外籍专家居留国家/地区核销,其最大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00美元。

(二)重要来宾的接待安排按外事接待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外籍教师的工资标准可视课程类别和聘期的长短来确定。原则上为:月薪6000元人民币(税后)至10000元人民币(税后)。

第十章聘用总结

第六十五条合同期满,学校将根据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表现出具推荐信或离职证明;如因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过错或主动辞职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外国专家、外籍教师须向学校赔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第六十六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居住地点变更,应在10日内由学校工作人员陪同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十七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合同期满之前辞职或者学校与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约定解除合同时,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应主动将《外国人居留许可证》等证件交由学校送相关部门注销。

第六十八条在实施中如遇本条例未涉及之事项,可由相关院部与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本人协商解决。

第十一章

第六十九条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聘请工作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本管理办法由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